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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以俐与杨文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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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10:38:4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向以俐,男,生于1990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杨文令,男,生于1991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向以俐与被执行人杨文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万源市法院(2021)川1781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杨文令应支付向以俐案款2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9月14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杨文令

2、2021年9月7日、10月12日、11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文令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0月1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杨文令居住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5200元及200元未执行到位。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文令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向以俐明确表示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武 雄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