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林,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李光勇,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吴永红,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林与被执行人李光勇、吴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78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光勇、吴永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0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8月1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寄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李光勇、吴永红。
2、2021年8月18日、9月6日、11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李光勇、吴永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光勇、吴永红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9月24日,本院通过委托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李光勇、吴永红实地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光勇、吴永红共同所有分别位于重庆市永州区3号1幢龙城国际房产、位于重庆市永州区客运中心二号楼商用房房产、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胜利路68号棠城佳苑商用房房产,该三处房产本院已委托查封。因该三处房产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光勇、吴永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1年11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小林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李光勇、吴永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60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小林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