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苏秦,主任。
被执行人:万源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品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万源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万人防易缴决字[2020]第2号《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缴纳欠缴人防易地建设费3604707.72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6月21日,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送达被执行人万源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2021年6月15日、8月3日,9月3日、11月11日,本院先后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万源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92972.80元、20278.37元。其中,冻结款492972.80元,万源市房管局以万房管[2021]28号文,提出冻结款项系与被执行人公司、市农行三方签订的维修资金监管账户,向本院请示解除账户冻结。经本院审查后解除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0278.00元,扣减执行费204.45元,余案款20073.55元,已支付给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主体市税务局。其余冻结的账户存款,因余额较小未扣划。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万源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住宅房产10套登记信息。经万源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6套商用房产(门市)登记信息。但被执行人提出,住宅房产10套已全部出售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商用房产(门市)6间,已出售4间,抵债工程款2间。2011年11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住宅、商用房产信息,经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万源市房管局核实结果为:住宅房产10套中的9套,于2019年已办理不动产权证至他人名下,另一套住宅于2021年办理不动产权证至他人名下;商用房产(门市)6间,其中商用房产(门市)3间,已登记在他人名下属实。对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商用房产(门市)三间,本院已查封。
4、对被执行人万源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报提供(该公司自报价值约623万元)的位于万源市太平镇“美好盖家(棚户区改造)”的自建开发车位(未办理产权证照)49个,并附具体车位编号。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涉与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万源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涉执标的233万元,本院对车位予以公告查封,其查封车位因无产权手续暂无法处置。
5、本院通过实地张贴执行公告,至今未收集到被执行人万源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万源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7、2021年11月2日,本院通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明确告知:被执行人万源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虽有财产且已查封,但无法处置。同时,本院也未收集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不清偿,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584634.17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