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田梅,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张永生,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梅与被执行人张永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万源刑初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永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29359.13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8月3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移动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张永生。
2、2021年9月26日、11月3 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永生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1096.8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永生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永生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本院通过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永生名下无房产信息。
5、本院通过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实地张贴执行公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通过对江津区蔡家镇石佛村村民的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11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田梅电话约谈,明确告诉 :张永生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29359.13元,执行到位11096.89元,其中118262.24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田梅、胡吉鑫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