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孟家强,男,生于1966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王建华,男,生于1965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孟家强与被执行人王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17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建华应支付孟家强欠款71640元。由于被执行人王建华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家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7月7日、8月26日、9月1日、9月26日、1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建华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及网络资金。
3.2021年8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华与案外人魏仕兰在庙沟“现代城”有房屋一套,但本院(2019)川1781执3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查封,本案已于2021年9月18日轮侯查封,2021年10月9日查询,王建华在万源市秦河乡三官场村三组王建华与王怡霖、王柳共有房屋一套不适合处置,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8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与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结果一致。
5.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华的社保关系已于2018年4月9日转移至重庆市九龙坡区。
6.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华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华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建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建华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孟家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王建华应支付孟家强欠款71640元,案件受理费796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孟家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