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女,生于1982年6月23日,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粟某某,男,生于1975年5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粟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川1781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粟某某应支付罗某房屋补偿款406753.10元。由于被执行人粟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粟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8月6日、8月23日、9月1日、9月15日、10月11日、11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粟某某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并扣划后支付给罗某7765元。
3.2021年9月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粟某某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0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粟某某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粟某某未参保。
6.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粟某某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粟某某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粟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21年10月2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粟某某户籍所在地万源市竹峪镇麻潭坝村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粟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粟某某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罗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调查粟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建设银行开户账户的交易流水。但通过银行查询及人行查询,被执行人粟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建设银行并无开户信息。本案执行标的粟某某应支付罗某房屋补偿款398988.1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罗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