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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吉华与刘礼建、刘恩桃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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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10:05:3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361号

申请执行人:林吉华,男,生于1986年8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刘礼建,男,生于1979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刘恩桃,女,生于1987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林吉华与被执行人刘礼建、刘恩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礼建、刘恩桃应偿还林吉华借款本金84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礼建、刘恩桃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吉华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礼建、刘恩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9月8日、9月17日、11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礼建、刘恩桃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

3.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礼建、刘恩桃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礼建、刘恩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刘礼建、刘恩桃未参保。

6.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礼建、刘恩桃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礼建、刘恩桃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礼建、刘恩桃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刘礼建、刘恩桃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林吉华,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刘礼建、刘恩桃应偿还林吉华借款本金84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林吉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刘 伟 晓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