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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从顺与覃丕明合伙协议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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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10:03:3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058号

申请执行人:梁从顺,男,生于1974年8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执行人:覃丕明,男,生于1973年10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梁从顺与被执行人覃丕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覃丕明应支付梁从顺合同款11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覃丕明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梁从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覃丕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8月10日、8月26日、9月1日、10月13日、11月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覃丕明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覃丕明有银行存款5128.57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扣除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910元后支付梁从顺4168.57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9月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覃丕明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0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覃丕明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覃丕明未参保。

6.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覃丕明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覃丕明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覃丕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覃丕明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梁从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覃丕明应支付梁从顺合同款110831.43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梁从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刘  伟  晓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