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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长珍、李福才、李晓、李晓婉、李垭与王明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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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09:41:1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288号

申请执行人:贺长珍,男,194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李福才,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  晓,女,200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晓婉,女,200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  垭,女,199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明贵,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长珍、李福才、李晓、李晓婉、李垭与被执行人王明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0万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明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2021年8月7日、10月15 日,11月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明贵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款约5600余元。2021年11月3日、4日,分别扣划银行存款60元、92元、1217元,网络资金3712元、341.48元、229.00元,共计5651.48元至本院案款专户。划扣款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5601.48元,已支付至当事人向本院出具的银行结算账户。

3、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明贵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张贴执行公告,至今未收集到被执行人王明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明贵纳入了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1年11月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李福才电话约谈(约谈内容上传移动执行APP),明确告知:目前被执行人王明贵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不清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94389.52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友良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麟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