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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书兴与唐应忠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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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09:40:30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127号

申请执行人:贺书兴,男,生于1969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唐应忠,男,生于1969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贺书兴与被执行人唐应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781民初16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唐应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贺书兴案件款20368.00元等费用。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寄送达方式、后又公告方式送达给了唐应忠

2、2021年9月6日、11月9日、11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唐应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上很少的金额,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金钱、车辆、不动产等财产

3、2021年11月12日,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唐应忠户籍地的村委调查,该人未居住在该村,有老房子已经卖与他人,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11月4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应忠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并公告送达了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决定书。

5、2021年11月1日,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管局、住房公积金、社保局等单位调查,无相关登记信息。

6、2021年11月1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贺书兴谈话,明确告诉:唐应忠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案件款20368.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贺书兴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刘  伟  晓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