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郭友良,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一云(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友良与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的万劳人仲案[2021]11号仲裁调解书已生效。按该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00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8月17日,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送达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
2、2021年8月10日、9月6 日,10月11日、10月15日、11月3日,先后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信息或余额信息、房产信息,亦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9月14日,经本院实地到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查看,被执行人煤矿处于停产状态,无复工、复产迹象。同时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2年11月12日,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涉(2021)川1781执恢41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扣划127100元。按执行案款分配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郭友良应分配27804.21元,扣减执行费317.06元,实际受偿27487.15元。
6、本院通过实地张贴执行公告,至今未收集到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纳入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1年11月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郭友良电话约谈(约谈内容上传移动执行APP),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郭友良:目前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不清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2512.85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友良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