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277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生于1988年7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唐某,女,生于1987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川1781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唐某应从2018年起每月给付之女郭某某抚养费800元。由于被执行人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本院在2019年执行到位2500元后,申请执行人郭某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8月7日、9月1日、9月15日、10月13日、11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唐某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并扣划790.72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支付给郭某740.72元。
3.2021年9月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0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未参保。
6.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唐某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郭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唐某应从2018年起每月给付郭馨滢抚养费800元。执行到位2500元后下余部分未能执行,本次执行到位740.72元。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郭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