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邓友兵,男,生于1977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李秀峰,男,生于1978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邓友兵与被执行人李秀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川1781民初94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秀峰应支付邓友兵挖机租赁费75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李秀峰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友兵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秀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9月7日、9月23日、11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秀峰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
3.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秀峰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1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秀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李秀峰未参保。
6.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秀峰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11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秀峰在万源骏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万源慧茂种植专业合作社等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未实际出资。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秀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李秀峰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邓友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李秀峰应支付邓友兵挖机租赁费7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邓友兵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