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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一开与邓上朋合伙协议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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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09:35:2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293号

申请执行人:邓一开,男,生于1972年10月29日,汉族,住万源市。

被执行人:邓上朋,男,生于1985年8月26日,汉族,住万源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一开与被执行人邓上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万源市法院(2020)川178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邓上朋应支付邓一开案款209249.00元,并承担诉讼费220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8月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移动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邓上朋

2、2021年8月7日、9月24日、10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邓上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2月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邓上朋居住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09249.00未执行到位。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邓上朋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通过短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武 雄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