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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潘庆榕信用卡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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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1-24 10:58:3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杰,行长。

委托代理人:舒昌骁,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潘庆榕,男,生于1974年4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庆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潘庆榕应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24728.25元。定2020年5月开始,每月5日前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欠款本息及手续费及违约金2000元至付清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潘庆榕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庆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7月9日、7月16日、7月20日、7月28日、8月13日、8月17日、9月18日、10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潘庆榕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足10元。

3.2021年8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潘庆榕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8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潘庆榕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潘庆榕未参保。

6.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潘庆榕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潘庆榕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潘庆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潘庆榕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潘庆榕应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24728.25元未能执行,案件受理费209元已在审理过程中当庭支付。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刘 伟 晓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