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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燕与邓益轩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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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1-24 10:50:2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肖燕,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邓益轩,男,生于1983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燕与被执行人邓益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78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邓益轩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8月3日立案,立案后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邓益轩。

2、2021年8月3日、9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邓益轩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分别冻结被执行人邓益轩名下银行存款90.71元、2.96元、101.74元。

3、2021年9月10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邓益轩所有的猎豹牌汽车一辆。因该车辆登记地在遂宁辖区,9月26日,本院已通过执行系统委托遂宁辖区船山区法院,向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送达查封手续。除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邓益轩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1年9月6日,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邓益轩名下无房产信息。

6、本院通过实地张贴执行公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9月2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肖燕电话约谈,明确告诉:邓益轩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时,对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约190余元,申请执行人明确不需扣划。本案执行标的5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肖燕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麟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