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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代瑜、饶相剑、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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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1-24 10:39:22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小兵,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勇、胡格、陈文武,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陈代瑜,女,生于1975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饶相剑,男,生于1971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林,该公司董事长。

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代瑜、饶相剑、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6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代瑜、饶相剑、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21年5月7日、5月29日、6月29日、9月3日、10月1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代瑜、饶相剑、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保险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 2021年5月20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全家外出务工多年、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公司无任何财产。

4. 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保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代瑜、饶相剑有相关登记信息。

5. 2021年9月8日,本院因被执行人陈代瑜、饶相剑、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陈代瑜、饶相剑、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90万元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06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代瑜、饶相剑、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判  长    曾上峰

 判  员    陈武雄

 判  员    陈  麟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记  员    李作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