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牟霜,女,生于1988年4月1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赵俊,男,生于1973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张道忠,女,生于1971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牟霜与被执行人赵俊、张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川1781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俊、张道忠应支付牟霜借款本金25.5万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赵俊、张道忠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牟霜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俊、张道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7月6日、7月26日、7月30日、8月26日、9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俊、张道忠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100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牟霜10000元,执行费50元。
3.2021年8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俊、张道忠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8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俊、张道忠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赵俊、张道忠未参保。
6.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俊、张道忠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俊、张道忠无工商登记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俊、张道忠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赵俊、张道忠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牟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赵俊、张道忠应支付牟霜借款本金24.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37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牟霜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