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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汝童罚金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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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1-24 10:27:1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916号

被执行人:李汝童(别名:李第),生于1992年3月12日,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汝童罚金执行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川178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李汝童应缴纳罚金100000.00元,并责令退赃1887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刑庭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7月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邮寄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李汝童。

2、2021年7月6日、9月27日、10月1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汝童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9月22日,本院委托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李汝童居住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应缴纳罚金100000.00元,退赃1887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汝童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武 雄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