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付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付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6月8日立案,立案后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送达给了被执行人付某某。
2、2021年6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付某某的财产多次进行了查询, 6月10日,对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余额分别冻结170.67元、107.94元、54.71元、19.02元(冻结款未扣划)。7月5日、8月4日、8月20日、9月3日,本院又对被执行人存款账户通过网络查询,其存款余额未变动。
3、2021年9月13日,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付某某所有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委托福建宁德市焦城区法院送达办理查封手续。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付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付某某名下无房产信息。
6、本院通过实地张贴执行公告,未发现或收集到被执行人付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9月1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电话约谈,明确告诉:付某某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