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243号
申请执行人:许龙,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
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张一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龙与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4880元及诉讼费461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9月25日,2021年9月,本院分别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送达给了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
2、2021年7月12日、9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9月23日,本院委托了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万源市应急管理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已处于停产状态。
4、2021年9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及其法定代表人张一云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通过电话的方式送达至被执行人。
6、2021年9月2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许龙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案件款44880元及诉讼费461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