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执行公开
肖万训、王兴宏与杨爱雄运输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分享到: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1-22 12:37:44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肖万训,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申请执行人:王兴宏,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杨爱雄,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14日,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万训、王兴宏与被执行人杨爱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杨爱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47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5月1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杨爱雄。

2、2021年6月2日、9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爱雄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爱雄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爱雄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爱雄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1年9月2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肖万训、王兴宏约谈,明确告诉:杨爱雄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通话内容已上传至移动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47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肖万训、王兴宏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刘 伟 晓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