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向航,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申请执行人:向元春,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张家云,女,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航、向元春与被执行人张家云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8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家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0140.83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6月3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张家云。
2、2021年8月2日、8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家云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家云的所有银行卡及网络资金已被本院全部冻结,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5605元,除此,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家云系精准贫困户,不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家云纳入了限制高消费。
4、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家云名下无房产信息。
5、本院通过网格员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张家云实地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通过实地张贴执行公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前往万源市石窝镇兰草溪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1年8月2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向航、向元春电话约谈,明确告诉向航、向元春:张家云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4535.83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航、向元春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