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977号
被执行人:王玉江,男,生于1963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李发志,男,生于1955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王玉江、李发志罚金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万源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玉江、李发志应缴纳罚金350000.00元(王玉江30万元,李发志5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刑庭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7月1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邮寄送达给了被执行人王玉江、李发志。
2、2021年7月8日、8月2日、9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玉江、李发志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只查询到了被执行人王玉江有存款35785.33元,其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9月8日,本院已将案款35785.33元扣划至本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已缴财政专户。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玉江、李发志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1年9月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王玉江、李发志住所地张贴了查找财产线索公告,并进行了实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14214.67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