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251号
申请执行人:唐天羽,男,生于1992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付士豪,男,生于2002年2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申请执行人唐天羽与被执行人付士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付士豪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唐天羽定金6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2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付士豪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天羽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21年7月23日,本院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付士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7月19日、8月13日、8月23日、8月31日、9月1日、9月2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付士豪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8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付士豪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2021年8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付士豪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付士豪无社保缴纳信息。
6.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付士豪无工商登记信息。
7.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付士豪无公积金交纳信息。
8、2021年8月13日,本院委托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及河南省沈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付士豪可供执行的财产。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付士豪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付士豪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天羽,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付士豪应返还唐天羽定金6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250.00元,案件受理费957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付士豪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唐天羽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