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954号
被执行人:谭长清,男,生于1974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谭长清罚金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川178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谭长清应缴纳罚金3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刑庭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7月1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邮寄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谭长清。
2、2021年7月6日、9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谭长清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谭长清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1年9月15日,本院到太平镇进行实地调查,并且张贴执行公告,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罚金3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