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秦坤,男,生于1988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江丽梅,女,生于1991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万源市。
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坤、江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的(2019)川178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21年5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秦坤、江丽梅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2021年6月30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失信决定书、银行账户冻结裁定书。
2. 2021年6月8日、7月9日、7月20日、6月25日、8月19日、9月8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秦坤、江丽梅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保险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
3. 2021年9月1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秦坤、江丽梅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秦河乡金刚坝村调查,经查,二被执行人全家外出务工多年,有唯一农村住房居住。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坤、江丽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 2021年8月4日,本院因被执行人秦坤、江丽梅所涉另案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21年8月4日,本院因被执行人秦坤、江丽梅所涉另案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7.本院已于2021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秦坤、江丽梅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秦坤、江丽梅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秦坤、江丽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75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秦坤、江丽梅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麟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