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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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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1-22 11:50:1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代小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继明,男,生于1963年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继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继明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周继明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继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6月3日、6月22日、7月14日、8月26日、9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继明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

3.2021年9月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继明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周继明未参保。

5.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继明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6.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继明无工商登记信息。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继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周继明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周继明应偿还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刘 伟 晓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