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毛洪,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万源市中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中国,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洪与被执行人万源市中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万源市中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6月8日立案,立案后于6月18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2021年6月9日、 9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扣划的存款信息,亦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胡中国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并电话告知、送达。
5、本院通过实地张贴执行公告(寻找执行财产线索),仍未发现或收集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1年9月1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毛洪电话终本约谈,明确告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0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毛洪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