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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成与莫中秦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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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1-22 11:33:1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马天成,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莫中秦,男,1971年2月26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天成与被执行人莫中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1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莫中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6168.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4月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邮递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莫中秦。

2、2021年4月8日、4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莫中秦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莫中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6月2日,本院通过委托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方式,在被执行人莫中秦住所地张贴了查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行踪线索公告,至今未得到相关反馈信息。

4、2021年8月17日,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莫中秦同系本院另案被执行人,另案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存款4414.92元至万源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并作出分配方案。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马天成已前来领取分配案件款2127.63元(已扣除执行费50.00元)。

5、2021年9月26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莫中秦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通过移动执行的方式送达至被执行人。

6、2021年9月27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除已领取的2127.63元分配案件款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74040.37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于    淳

判 员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