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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与潘光琼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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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1-22 11:15:5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潘光琼,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潘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潘光琼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5月3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潘光琼。

2、2021年6月9日、7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潘光琼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3851.04元,本案参与分配1898.86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光琼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潘光琼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潘光琼名下无房产信息。

5、本院通过网格员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潘光琼实地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通过实地张贴执行公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前往万源市固军镇红枣居委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1年8月2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李红电话约谈,明确告诉李红:潘光琼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8101.14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麟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