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龚张,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邓益轩,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张与被执行人邓益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民终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邓益轩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3005.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4月2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邓益轩。
2、2021年5月18日、9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邓益轩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邓益轩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益轩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邓益轩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1年9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龚张约谈,明确告诉:邓益轩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通话内容已上传至移动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3005.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龚张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