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执行公开
杜某某与杜某抚养费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分享到: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1-22 10:54:4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申请执行人母亲。

被执行人:杜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78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杜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20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4月2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移动执行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杜某。

2、2021年4月22日、8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某的银行账户存款1900.00元(包含执行费5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8月2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杜某住所地进行实地情况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1年9月7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杜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通过移动执行的方式送达至被执行人。

5、2021年8月26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赵某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015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于    淳

判 员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