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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大国罚金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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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1-22 10:51:26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937号

被执行人:杜大国,男,生于1962年6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杜大国罚金执行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川178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杜大国应缴纳罚金2500000.00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刑庭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7月1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邮寄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杜大国

2、2021年7月6日、9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杜大国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杜大国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1年9月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杜大国住所地张贴了查找财产线索公告,并进行了实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500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武 雄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