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邓观见,男,生于1975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杨秀玲,女,生于1954年3月22日,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观见与被执行人杨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781民初2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杨秀玲应支付案款3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4月17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电子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杨秀玲。
2、2021年4月7日、4月22日、7月13日、9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秀玲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其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9月22日,本院已委托辽宁省北镇市法院调查。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秀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2021年9月27日,本院通过短信和申请执行人邓观见沟通,明确告之被执行人杨秀玲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