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陈晓尧,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杨旭,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尧与被执行人杨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5月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杨旭。
2、2021年5月6日、9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旭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旭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旭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1年9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陈晓尧约谈,明确告诉:杨旭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晓尧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