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89年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高某,女,生于1993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川178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某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16876元并从判决生效之月每月支付婚生子陈笛鑫抚养费500元。由于被执行人高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7月6日、8月16日、8月26日、9月1日、9月2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高某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但不足以支付案件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给陈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8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2021年8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无社保缴纳信息。
6.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无工商登记信息。
7.2021年8月4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无公积金交纳信息。
8、2021年9月2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高某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微信将被执行人高某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高某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1954元并从2021年6月每月支付婚生子陈笛鑫抚养费5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高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节敬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