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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琼、黄明莉与朱长芳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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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1-22 10:36:4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陈昌琼,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黄明莉,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朱长芳,女,生于1985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昌琼、黄明莉与被执行人朱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朱长芳应偿还二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6月3日立案,立案后通过法院专递,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朱长芳。

2、2021年6月3日、 6月22日、9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长芳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进行查询、冻结,并扣划银行存款1290元、网络资金256.28元。

3、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长芳名下无房产信息。

4、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朱长芳在成都市双流有住房的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发送了《委托调查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成都市双流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长芳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本院通过实地张贴执行公告,未发现或收集到被执行人朱长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9月15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陈昌琼、黄明莉电话约谈,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朱长芳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除扣划被执行人朱长芳的执行案款1546.28元,扣除承担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元,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96.28元外,本案尚有执行标的39303.72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昌琼、黄明莉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曾 上 峰

判 员   陈    麟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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