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被告人官某利用微信倒卖口罩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初,犯罪嫌疑人官某在朋友圈看到大量出售口罩和体温枪的消息,便萌生了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倒卖口罩牟利的念头。官某在既无资格经营医用口罩也无货源的情况下,在自己微信朋友圈虚构售卖口罩消息。2月7日,官某见自己的微信好友刘某在朋友圈发布求购口罩的消息,便主动联系刘某并谎称自己有一次性医用口罩现货,并用从网上下载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截图、证件截图骗取刘某信任,刘某信以为真,将自己手中客户的收件地址发给官某,让官某直接发货给客户。2月8日至13日期间,刘某使用自己的微信和外甥侯某的微信陆续给官某转入购买口罩的货款共计5025元人民币。
官某收到货款后,并未联系到口罩供货渠道,而是将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刘某多次催问官某后,官某便将刘某及其外甥侯某的微信直接拉黑,不再与刘某联系。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期间,虚构其能供应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事实,采取发送虚假口罩图片、证书、快递信息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官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诈骗犯罪,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被告人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并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宽处理,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案于2020年3月6日当庭宣判,被告人官某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三、典型意义
1.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口罩等物资短缺的关键时期,许多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求购口罩的迫切心理,通过网购平台、微信朋友圈诈骗钱财,社会影响恶劣,对该案的高效审理有利用打击此类诈骗犯罪,同时提高群众网购防范意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官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诈骗犯罪,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2.该案的审理以“云上法庭” 智能庭审支撑系统为依托,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在“零接触”的情况下顺利开展刑事庭审活动,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客观记录了整个庭审活动,并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对庭审笔录进行核对确认。该案从受理案件到审结案件只用了2天,实现了对妨害疫情管控犯罪案件的从快从严打击。
案例2: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投资经营万源市某某矸石砖厂,系该厂法人代表。该矸石砖厂于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间拖欠曾某某、李某某等3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27816元。被告人于2015年7月离开万源市。2015年12月,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联系被告人,要求被告人回万源市核对拖欠工资账目,并支付劳动报酬。,2016年2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立案侦查后,也多次敦促被告人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除于2016年12月、2017年3月支付5.1万元外,未前来万源市公安局配合调查。被告人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82550元钱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20年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本案的依法宣判,彰显了司法机关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动,严厉惩处欠薪违法犯罪人员的责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决心,也给欠薪人形成一个强大的舆论压力,督促企业或个人依法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
案例3:被告人向某、熊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左右,被告人熊某某在万源市康乐乡一村民处获得了火药枪一支,因其外出务工,交由被告人向某非法持有至今。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向某与被告人熊某某相互邀约上山猎捕野生动物,向某从其家中拿出其非法持有的火药枪,装填好火药后,同行进入位于万源市虹桥乡杨家湾与竹家湾交界的土环路上后进入山林,使用携带的火药枪非法猎捕3只疑似野生红腹锦鸡。经鉴定:送检照片中的动物物种均为:鸡形目(Galliformes)、雉科(Phasianidae)、锦鸡属(Chrysolophus)、红腹锦鸡(Chrysolophus pictus)。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红腹锦鸡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某与被告人熊某某使用向某非法持有的枪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向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向某、熊某某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Ⅱ级野生动物红腹锦鸡三只,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二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会破坏生态链条和区域生态平衡,猎杀后的野生动物死体还容易流入食用环节,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该案的宣判,具有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不仅能够有效震慑、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对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该案判决赔偿资源修复费,对保护好秦巴山区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态环境起到了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案例4:被告人钟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乘坐高铁从西安前往湖北省鄂州市,1月24日返回万源家中。时值春节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万源市辖区内频繁走亲访友,并参加多次聚餐。1月26日晚,被告人钟某某担心自己被感染上新冠肺炎,自行前往万源市仁和医院作肺部CT检查,检查结果为心肺未见明显异常。2020年1月28日,万源市太平镇政府向社会发出公告,要求居民不聚集,不走亲访友,要求去过湖北省境内的人员向社区登记报备,该公告内容被电视、广播反复播放。但被告人钟某某未向社区报告自己去过湖北省鄂州市,并在万源市太平镇范围走亲访友,前往大型超市、酒店、茶楼等公共场所。2月2日,被告人钟某某到万源市中心医院检查时,被认定为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被送往指定医院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同月4日被确诊为感染新冠肺炎患者。被告人被确诊后,万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向其询问详细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被告人对自己在2020年1月28日至2月2日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予以了隐瞒,谎称从1月28日至2月1日期间一家四口均居家未外出,导致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部门及相关人员无法及时排查密切接触者。在万源市人民政府通过电视台、微信、短信等相关媒体向全市市民发布“我市已确诊一名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的消息后,部分与被告人钟某某有过接触的人员陆续向社区、卫生防疫部分主动报告。期间,共排查并在万源辖区内采取医学隔离的钟某某密切接触者106名,其中4人被确诊感染。2020年4月13日公安机关讯问时,被告人钟某某才承认自己隐瞒了自己在万源市辖区内的活动轨迹。钟某某的隐瞒行为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引起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并故意隐瞒其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导致其密切接触者中四人确诊被传染,106人被医学隔离,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钟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2020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所面临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在全国上下联动抗击疫情的严密体系下,关于出入疫情高发地区的信息排查和执行相关隔离措施,是从源头上切断疫情扩散的基础性防控手段。然而,一些人为了自己的便利,故意隐瞒出入境或疫情高发地区的活动轨迹,或者密切接触史,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给疫情的蔓延带来重大风险。本案是达州市首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群众关注度高。为回应群众关切,万源法院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频会议室远程观摩庭审,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提前向公众发布庭审直播预告,引导群众在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四川法院庭审直播网观看庭审现场,共有20万余人次观看直播,起到了较好的法治宣传效果。本案的依法判决,增强了群众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为推进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5:毛某某遗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毛某某因无力承担其子毛某甲(2018年4月18日出生)(脑瘫)的巨额治疗费,决定将被害人毛某甲“送人”。2019年4月6日9时许,被告人驾车从重庆市万州区出发沿高速公路向四川省达州市方向行驶,当被告人毛某某行驶至万源市八台镇田坝村时,将被害人毛某甲及其生活用品、以及4100元现金丢弃在一村民房屋楼下的大门附近,后驾车返回重庆万州。后毛某甲被村民发现并由该村村主任报警,在万源市八台派出所民警帮助下,被害人毛某甲于4月7日凌晨被送至福利院。2019年4月8日6时51分许,被害人毛某甲在万源市中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其死亡原因符合急性间质性肺炎猝死。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被告人毛某某有重大犯罪嫌疑,2019年7月19日电话通知其到案,被告人于次日自动前往万源市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将自己患有脑瘫且不满一周岁的儿子毛海林遗弃,并导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口头(电话)通知后选择自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具有置于公安机关控制的自愿性,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认罪认罚,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意见,以被告人毛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遗弃婴儿犯罪的典型案例。社会上,监护人为了逃避救治扶养义务,遗弃、买卖婴幼儿的案例屡有发生,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相悖。将患病婴幼儿遗弃,造成婴幼儿的人身伤害及死亡,后果极为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毛某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患病的幼子,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该案的判决结果向社会警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逃避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刑罚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