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执行公开
钟定文与朱楚豪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分享到: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10-11 10:11:06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钟定文,男,生于1994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朱楚豪,男,生于1998年4月24日,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执行人钟定文与被执行人朱楚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楚豪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钟定文借款本金50041.63元。”由于被执行人朱楚豪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楚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4月8日、4月26日、5月25日、6月15日、6月2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楚豪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6月23日,本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6月29日,本院委托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楚豪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朱楚豪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钟定文,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朱楚豪应偿还钟定文借款本金50041.63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钟定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