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王仕都,男,生于1974年6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寇绍年,四川省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万源市红宝山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蒋岱材。
被执行人:张猛,男,生于1974年7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仕都与被执行人万源市红宝山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78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万源市红宝山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4月1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直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万源市红宝山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蒋岱材、张猛。
2、2021年3月18日、8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万源市红宝山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猛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8月2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1年8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仕都谈话,明确告诉:万源市红宝山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猛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仕都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淳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