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228号
被执行人:王从轩,男,生于1960年10月22日,汉族,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现服刑中。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从轩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追缴被执行人王从轩违法所得案件款3698000.00元及应缴纳罚金700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2月2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移送执行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王从轩。
2、2021年2月22日、3月10日、8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王从轩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从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2月22日,通过对被执行人王从轩实地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该车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但实际未控制,暂无法处置。
4、依照(2019)川178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查明被执行人王从轩现在服刑中,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5、2021年8月10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从轩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通过移动执行的方式送达至被执行人。
6、2021年8月10日,本院组成合议庭合议,明确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王从轩目前在服刑中。本案尚有被执行人王从轩应追缴违法所得案件款3698000.00元及应缴纳罚金700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服刑中,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合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于 淳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