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田从光,男,生于1976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万源。
被执行人:朱兴敏,男,生于1963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田从光与被执行人朱兴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兴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田从光劳动报酬27828元。”由于被执行人朱兴敏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兴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3月11日、3月17日、3月24日、3月25日、4月18日、4月21日、5月25日、6月1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兴敏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7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朱兴敏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7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朱兴敏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1年6月4日,本院委托万源市古东关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未发现执行人朱兴敏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兴敏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朱兴敏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田从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朱兴敏应支付田从光劳动报酬27828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田从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