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孙仁章,男,生于1966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申请执行人:颜诗礼,男,生于1957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罗子兰,女,生于1974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申请执行人:彭永鹏,男,生于1992年2月24日,汉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孙仁关,男,生于197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申请执行人:王前平,男,生于1954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刘华群,女,生于1971年4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申请执行人:王中明,男,生于1962年7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孙存克,男,生于1992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申请执行人:陈远平,女,生于1971年5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申请执行人:喻大兵,男,生于1975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唐仕桃,女,生于1973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谭会建,男,生于1970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唐昌杰,男,生于1970年6月6日,住四川省达县。
申请执行人:谢开银,女,生于1973年5月20日,住四川省达县。
申请执行人:蒲波,男,生于1975年9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田从强,男,生于1976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黄孝贵,男,生于1969年8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朱文菊,女,生于1962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万源市红宝山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蒋雨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仁章等19人与被执行人万源市红宝山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7民终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万源市红宝山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85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孙仁章等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3月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邮寄送达给了被执行人万源市红宝山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2021年3月9日、8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万源市红宝山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8月2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万源市红宝山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雨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1年8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孙仁章等人谈话,明确告诉:万源市红宝山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856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仁章等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淳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