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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典型司法建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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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行政庭  发布时间:2021-09-06 10:19:42 打印 字号: | |

关于给开江县人民政府的司法建议的相关说明

——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管理与考核(万法建〔2020〕3号司法建议书)

 

万源法院  胡蓉  陈军良

 

建议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规定正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这一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优良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既无域外法律可以照搬,也无域外实践可以借鉴;这一制度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制度,目的在于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意识。

2017年5月,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出台《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强调各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应当委托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同时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第一百二十九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对贯彻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院作为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在审理涉及开江县辖区范围内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15日的26件案件中,薛家炎诉开江县长岭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纠纷和开江县泰和煤矿诉开江县公安局行政撤销纠纷两案件,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开江县长岭镇人民政府和开江县公安局送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但案件相关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其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规定相悖。。

建议对象及内容:为了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政的意识,通过出庭应诉在个案中汲取经验教训,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万源市人民法院特向开江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主要内容为:一、强化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考核。制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考核的刚性制度文件,确保制度落实的有效性和约束力,科学、合理设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指标,完善奖惩机制,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予以扣分和通报批评,进行专项约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监督力度。对各部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范围,由监督部门予以监督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一是可以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政的意识,二是可以通过出庭应诉在个案中汲取经验教训,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三是可以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鉴于此,望开江县人民政府重视此项工作。

建议效果

开江县人民政府收到万源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讨论:一是加强法治观念,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二是加强责任落实,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应诉工作;三是加强联系沟通,形成推进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合力;四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

附:

1.万法建〔2020〕3号司法建议书

2.开江县人民政府回函(开江府函〔2020〕227号)

万源市人民法院万法建〔2020〕3号司法建议书


 

 





开江县人民政府(开江府函〔2020〕227号)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