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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霞丰与熊楠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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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8-11 15:31:5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赵霞丰,女,生于1991年8月13日,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

被执行人:熊楠,男,生于1992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赵霞丰与被执行人熊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熊楠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赵霞丰借款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熊楠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向被执行人熊楠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4月14日、4月26日、5月25日、6月1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熊楠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6月2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熊楠住所地万源市八台乡漆树坪村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6月30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熊楠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熊楠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将被执行人熊楠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赵霞丰,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熊楠应偿还赵霞丰借款300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熊楠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霞丰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