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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天昭与向元红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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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8-11 15:29:4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余天昭,男,生于1962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

委托代理人:余天嗣,男,生于1964年5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    
    被执行人:向元红,男,生于1963年3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天昭与被执行人向元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2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向元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9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5月1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向元红。

2、2021年5月13日、6月2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向元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646.45元至万源市人民法院案件款及诉讼费专户(申请人已领取该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向元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6月29日,本院到万源市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向元红的机动车辆进行了查封。该车辆未控制,暂无法处置。

4、2021年5月6日,被执行人向元红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将10000.00元案件款给付给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余天嗣。

5、2021年5月14日,本院通过委托万源市公安局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向远红行踪情况进行了查询,未能明确定位目前被执行人实际常住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住所地。

6、2021年7月7日,本院分别通过对被执行人向元红实地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7、2021年7月9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向元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送达至被执行人。

8、2021年7月9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余天嗣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76353.55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余天嗣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