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易小梅,女,生于1974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查光文,男,生于1963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易小梅与被执行人查光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193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查光文下欠易小梅借款本金60000元,定于2020年2月1日前归还10000元,2020年8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查光文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向被执行人查光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4月2日、4月27日、5月6日、5月25日、6月1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查光文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查光文住所地万源市古东关街道办事处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4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查光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查光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将被执行人查光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易小梅,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查光文下欠易小梅借款本金600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查光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易小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