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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人才与李强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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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8-11 15:26:3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杨人才,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

被执行人:李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人才与被执行人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2212.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3月1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李强。

2、2021年3月18日、5月25日、6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李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已查明被执行人李强名下登记位于凯盛名都住房一套(该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待处置中)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5月7日,本院通过委托万源市公安局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李强进行了行踪轨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1年5月24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送达至被执行人。

5、2021年6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强采取拘留15日措施,现已将其拘留至宣汉县监管中心。

6、2021年6月2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杨人才谈话,明确告诉:李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2212.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人才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