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573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英贵,男,生于1946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朱华友,男,生于1948年3月14日,汉族,住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英贵与被执行人朱华友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781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华友应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款60436.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5月28日、7月1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寄、移动执行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朱华友。
2、2021年4月9日、6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华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7月1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朱华友所在地社区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华友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患有脑溢血,完全丧失劳动,其财产只有房屋四间。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华友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5、2021年7月12日,本院通过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英贵谈话,明确告诉:朱华友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赔偿款60436.18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英贵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乔